公安虽已立案但无证据证明逃避侦查,追诉时效已过不起诉!
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
不起诉决定书
浦检一刑不诉〔2020〕Z23号
被不起诉人程某某,男,1971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,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**小区**栋**室,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0年4月2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。同年8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本院查明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2007年11月2日凌晨,雷某某(已起诉)、刘某某(已起诉)李某某(因另案服刑)、王某某(因另案服刑)等人采取暴力、胁迫手段,劫取洋浦**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的一批电缆线后准备销售。因不清楚儋州市**镇孙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具体位置,雷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路,程某某明知该批电缆线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,仍带雷某某等人从洋浦来到儋州市**镇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,后雷某某等人将电缆线予以销售。经鉴定,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071元。2020年4月,公安机关发现程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,同年4月23日,程某某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,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,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,就不再追诉。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经过十年,犯罪就不再追诉。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时间为2007年11月2日,至今已经过十二年,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可见,立案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有两个条件,一是侦查机关已经立案,二是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。
本案中,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2日立案侦查,但直到2020年4月才发现程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,期间,公安机关未对程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也无证据证明程某某有任何逃避侦查的行为。因此,本案并不属于立案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情形,本案也无法定追诉时效延长、中断情形。
本院认为,程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六条第(二)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。
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检察官:李亚明
检察官助理:王 曦
书记员:羊菊丽
2020年10月27日
来源:法路痴语 法度笔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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